托育酬勞參考表    
 

請以家長與保母間約定契約為準

合格證照保母就在保母系統
型態 計算方式 行情 備註
全日托(24小時) 以月計 2.3萬~2.6萬 (不含副食費)
日托(10~12小時) 以月計 1.6萬~2萬 (不含副食費)
半日托(3~6小時) 以月計 1萬~1.5萬 (不含副食費)
到宅(8~10小時) 以月計 2.6萬~3萬 一對一
住雇主家全天 以月計 3.6萬~4萬 含吃住
臨時托育 以小時計 150元~250元 (不含副食費)
單日臨托 以10小時計 假日1500元~1800元 (不含副食費)
全日臨托 以24小時計 假日2000元 (不含副食費)
合格證照保母就在保母系統

備註:

  1. 若臨時要求增加托育時間30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,到宅保母及住宅保母請自行斟酌價錢。
  2. 上述行情不包含副食品與三節獎金,年終獎金至少一個月(不足一年請計算實際月份計算公式:每月托育費除以12個月乘以實際托育月份),通常4~6個月以上的嬰幼兒,可以開始食用奶粉以外的副食品,一般奶粉由家長提供給保母,如今增加副食品,家長如不自行提供就得補貼現金請保母準備,日托每月1000元,全日托每月2000元。
  3. 育酬勞參考表僅提供家長及保母參考,非標準及固定收費,並請依照個人需求修改或更動其內容及約定。

 

 

保母委任契約書

    立約人

________(以下簡稱甲方)為委任保母________(以下簡稱乙方)照顧
    ________(民國     日生,以上簡稱受托孩童),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:
  1. 委任期間共
  2. ____  個月(自民國         日起至民國         日止)。

    1、

    托育時間採______(全日托、日托、半日托、臨托),每日自      分起至        分止。

    2、

    乙方所提供之托育_____(包含、不包含)國定例假日。
  3. 委任內容
  4. 1、

    乙方照顧保護受托孩童,應依甲方之指示,善盡保母之職責。

    2、

    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,提供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需之活動、飲食、就寢、遊戲等托育必要之用品,並依與甲方之特別約定,安排戶外活動之時段及形式、及提供副食品等。

    、前項物品由乙方提供者,甲方應償還乙方購置該物品所生之費用。對於前項物品或其他由甲方提供之物品,乙方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,於契約終止時返還甲方。

    4、

    乙方收托孩童之人數,不得超過 人,超過約定人數時,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。乙方違反收托人數之約定時,甲方得終止契約。

    、乙方應自己照顧受托孩童,但經甲方同意、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,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。乙方就該第三人之行為,與就自己之行為,負同一責任。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,甲方並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。
  5. 委任之報酬
  6. 1、

    托育方式採按____(月、週、日、時)方式計酬,每____(月、週、日、時)____元,甲方應以____(現金、支票等)方式,於每月   日按時支付。

    、甲方逾時接離受托孩童時,以每小時____元計。但未滿三十分鐘者,不在此限。逾時三十分鐘以上,雖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

    3、

    甲方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,以每___(日、時)___元計。

    4、

    乙方於年節仍在職者,甲方得依雙方約定,支付禮品或禮盒。

    5、

    本契約執行期間屆滿___個月以前,乙方不得要求加薪。
  7. 乙方之責任
  8. 1、

    乙方照顧受托孩童時,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,應受甲方指示,於甲方接送受托孩童時,並應向甲方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。

    2、

    受托孩童於托育期間發生意外,傷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,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共同協商處理。但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,乙方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,作必要之處理,再儘快另行通知甲方。

    、乙方因處理前項情形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負擔債務,由甲方償還或負責清償。

    、乙方執行保母之職責,應遵守兒童福利及托育相關法規。

    5、

    乙方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,致甲方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,對於甲方應負賠償責任。
  9. 甲方之責任
  10. 1、

    甲方應按約定時間準時至乙方托育場所接送受托孩童,逾時應依前開約定支付臨時托育之報酬。

    2、

    甲方應就受托孩童藥物及飲食之過敏等事項,詳實告知乙方。

    3、

    甲方應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或緊急聯絡人,以便乙方聯繫。
  11. 契約之中止及解約
  12. 1、

    甲方因受托孩童生病等事由,未將孩童送托,且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一個月,乙方得終止契約。

    2、

    立約人一方欲終止契約時,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。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

    3、

    契約終止時,乙方應將甲方為受托孩童所準備之物品,如數返還。

    契約終止時,乙方應退還未到期之托育費用予甲方。

    5、

    雙方同意期前解約者,準用前四條之約定。

    本契約一式兩份,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,雙方如因本契約之履行、終止或解約有爭執,約定專以托育受托孩童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     

    甲方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身分證字號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電話:

    地址:

    乙方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身分證字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電話:

    地址:
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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